慈文传媒:关于收到江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月 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文传媒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2022年年报未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准确披露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额数据。
(二)公司2022年末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606.59万元,系分别持有灵河影视制作(上海)有限公司20%股权、成都泛娱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30%股权。上述两项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但公司未在2022年末评估相关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公司2022年财务报表披露存在瑕疵。其中,涉及交易性金融资产100.31万元、债权投资711.80万元、合同负债2,725.46万元存在报表项目列示不准确的情况,其他应收款、存货跌价准备、其他应付款报表附注明细披露不准确。
(四)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监事会主席一人担任总监票人,由股东代表一人担任大会计票人,律师见证。上述参与监票、计票的人员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上述行为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慈文传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强化内控治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收到上述监管措施决定后,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在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持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全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关于对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号)。
特此公告。
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