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皮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4月)

http://ddx.gubit.cn  2023-04-20  海宁皮城(002344)公司公告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另可设副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

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其具体职责参照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执行。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四)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并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负责评议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并将有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重大的关

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都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在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前召开。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日内召集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提议;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六条 在会议召开前三日,董事会秘书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信息,董事会秘书在会议召开前3天将有关信息送达各位委员。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按期提供信息。

第十九条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形成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录,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秘书对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委员的书面报告进行整理归档,并制作报告,向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须保密,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