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尔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了公司管理层的相关说明,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截止2023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3年6月30日的违规占用或者变相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亦不存在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或者变相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关于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3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相应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终止“智能运维总包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并将相应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为公司审慎研究后进行的合理决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
实际经营需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决策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监督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智能运维总包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出具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独立董事:周萍华、张庆茂、齐萌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