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尔股份:薪酬管理制度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透明、有效的薪酬管理体系,体现按劳取 酬的基本原则,充分考虑员工保障、岗位贡献大小等因素,激励员工勤勉尽责, 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长期价值,促进公司健康、持续、 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规定、结合 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薪酬制度。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激励与约束并重:责、权、利对等,与职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 相结合;
(二)远近兼顾:与公司当期业绩和长期利益、股东利益紧密结合;
(三)内部相对公平:向价值贡献大而远者倾斜;
(四)外部竞争:公司持续关注外部市场或行业薪酬水平,确保公司核心员 工薪酬水平具备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并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及具体构成,其职责权限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 作细则》为准。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与实施。
第五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
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 分披露。
公司其他员工(含退休返聘人员)的薪酬方案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 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六条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公司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效益决定增长范围、效率调节增长幅度, 水平调控增长目标等原则,提交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报董事会批准执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业绩为导向、责任分工为核心,结合 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 确定。
第七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 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按年支付,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 议决定。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 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具体如下:
1、基本薪酬根据具体工作内容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市场薪资行 情等因素确定;
2、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 据,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八条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依 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 付。
第九条公司其他员工(含退休返聘人员)根据其工作性质、岗位要求及对
公司业绩的贡献分别适用不同的薪酬结构。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 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二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非独立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三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可以临时性为专门事 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薪酬发放
第十四条公司员工领取的薪酬、报酬或津贴(如有)均为税前金额,公司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个人应承担缴 纳部分后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董事会换届、改选、任期内辞任或正 常工作变动需要而离任,导致任期不满一年的,公司按照实际任期计算和发放薪 酬或津贴。
第十六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 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 司有权减少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予 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处 罚的;
(二)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如对薪酬、报酬、福利、 津贴等发放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