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乐股份: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48 证券简称:高乐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0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24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24日(星期三)。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4日(星期三)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4日(星期三)上午9∶15至当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塘边村塘边里东片168号高乐股份综合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旭恩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15,857,36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34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05,919,6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73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09,937,7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6066%。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5,760,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08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5,760,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082%。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旭恩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及通讯的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5,856,7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6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6%;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4%;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5,856,7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6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6%;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4%;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5,856,7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6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6%;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4%;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5,856,7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6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6%;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4%;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5,856,7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6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6%;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4%;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5,856,7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6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6%;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4%;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5,856,7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6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6%;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4%;弃权0股。
(八)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5,856,7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6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6%;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4%;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司慧、张亘
3、结论意见:高乐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3年5月25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内容。
四、备查文件
1、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