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乐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关联方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的事前认可意见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以及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关联方持股5%以上股东王翔宇先生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已在事前向我们提供了本次借款相关的材料和信息。我们认为,持股5%以上股东王翔宇先生作为公司的关联方,其向公司提供借款体现了对公司发展的支持和信心,能够及时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和稳定经营。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该借款事项表示认可,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杨婉宁 王俊亮 杨 军
2023年6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