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乐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项目投资补充协议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6-14  高乐股份(00234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348 证券简称:高乐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6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项目投资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原项目投资协议概述

(1)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义乌经开区管委会”或“甲方”)本着诚实互信、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公司拟投资建设2GWH纳米固态电池项目事项,双方拟定于2023年4月底在义乌签署《纳米固态电池项目投资协议》。项目预计总投资20亿元,包括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装修费用),流动资金10亿元。

(2)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为推进本项目实施,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高乐新能源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乐新能源”或“乙方”)作为本项目具体实施主体推进项目开展,并同意公司董事会授权全资子公司代表签署本次投资协议及执行与本次项目投资协议及项目实施相关的法律文件和具体事宜,2023年5月23日双方正式签署本次项目投资协议,同时本次项目投资协议经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协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本次对外投资相关事项的授权期限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即2023年4月27至2025年4月26日)。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23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二、 本次签署项目投资补充协议的情况

为更好地推动投资项目落地实施,综合考虑投资项目产品未来布局、市场环境、行业供求情况、成本优势、资金筹集等因素,并结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技

术储备研发情况,公司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高乐新能源与重庆尼古拉科技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尼古拉研究院研究”)于2024年1月28日签订了《纳米固态钠离子电池成套技术开发研究项目技术研发合作协议书》, 高乐新能源委托尼古拉研究院研究开发“纳米固态钠离子电池成套技术开发研究项目”,尼古拉研究院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研究开发工作,本次项目技术研发合作协议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公司审慎研究和申请,并与义乌经开区管委会协商一致,为更好地推动项目落地实施,双方于2024年6月13日签署了纳米固态电池项目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就公司全资子公司拟投资建设项目名称和建设规模作出调整,原拟投资建设项目名称由“2GWH纳米固态电池项目”调整为“1.2GWH固态钠离子电池项目”,项目预计总投资金额由20亿元调整为10.5亿元,并对原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的项目扶持政策条款作出相应调整,本次签署补充协议的调整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项目投资授权期限内(即2023年4月27至2025年4月26日),自公司全资子公司高乐新能源授权代表签字和公司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调整后项目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乙方:高乐新能源科技(浙江)有限公司

(2)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作内容

1.1项目名称:1.2GWH固态钠离子电池项目。

1.2项目选址: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姑塘工业区姑塘一路1号。

1.3用地及地价:项目为租赁厂房,厂房占地面积约为30000平方米。

1.4项目投资:本项目总投资10.5亿元,包括固定资产投资6.7亿元(含装修费用),流动资金3.8亿元。

1.5项目建设规划及周期:自厂房租赁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月内投产,18个月内达产,本项目建成达产后,根据市场行情由甲方供地启动扩产项目建设,扩产项目投资协议另行约定。

2、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甲方确保按协议约定时间及时支付项目扶持资金。

2.1.2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对本项目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2.1.3甲方有权按照协议对本项目进行考核。若乙方未完成协议约定的考核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乙方承诺在义乌生产经营期限不少于20年。

2.2.2乙方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缴纳的所有税费须在义乌行政区域内缴纳。

2.2.3乙方如进行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变更、最终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等,应在变更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将变更事项通知甲方。

2.2.4乙方在项目投产后的每个会计年度的研发投入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文件要求,项目投产后的三年内,须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投产后的五年内,须申报省级研发中心。

2.2.5乙方承诺在运营后不断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及高素质人才,保持行业领先地位。

2.2.6乙方须将本项目拨付的项目扶持资金专项用于本项目,且须配合甲方对已拨付项目扶持资金专项使用情况进行的审计工作。

2.2.7乙方应严格按城建规划、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规范要求开发建设。

四、本次调整项目投资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项目投资补充协议是公司与义乌经开区管委会协商一致的结果,双方均不存在违反约定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本次调整项目投资协议有利于更好地促进项目落地实施,不会对公司现有业务及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6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