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娱数科:现金管理制度
天娱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基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为提高天娱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 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及股东创造更多回报,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天娱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现金管理”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 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投资理财产品, 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票据产品、浮动收益类金融 产品、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等,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 值增值。
第三条公司现金管理的原则为:
(一)现金管理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活动和投资需求。
(二)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的金融机构或专业理财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交易标的 必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的产品。
(三)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现金管理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现金管 理产品交易。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未经审批不得进 行任何现金管理活动。
第二章审批权限、执行程序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现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现金管 理业务审批,审批权限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及《公司章程》《重大交 易决策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为准。现金管理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百分之十(10%)以下(不含本数)的,由总经理审批。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现金管理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现金管理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现金管理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一千(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现金管理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以上额度的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投资金额( 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现金管理产品额度。在 预计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现金管理的,还应当以现金管理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门为现金管理业务的经办部门。财务部门负责现金管 理业务的各项具体事宜,包括提出现金管理额度建议,对现金管理产品的品种、期 限等进行审核和风险评估,选择合作金融机构或专业理财机构,制定现金管理产 品计划,实施现金管理产品计划等。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现金管理业务的监督部门,对公司现金管理业 务进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审查现金管理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及盈亏情况,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报告现金管理进展情况、盈亏情 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九条 公司进行的现金管理完成后,应当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 有效证据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复印件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归档。
第三章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或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 书面合同,明确现金管理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公司董事会指派公司财务负责人跟踪现金管理的进展 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财务负责人发现公司现金管理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 失。
公司不得通过现金管理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 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 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现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 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 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在相关 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透露本公司的投资情况,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公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产品,否则视为违 反保密制度,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对 相关损失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公司现金管理事项的审议决策应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公司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对现金管理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 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公司应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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