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民智通:关于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的说明专项核查报告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的说明
专项核查报告和信专字(2023)第000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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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项核查报告 | 1-2 | |
二、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的说明 | ||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的说明
专项核查报告
和信专字(2023)第000331号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民智通”)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兴民智通《关于2022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的说明》(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说明”)进行了专项核查。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1294 号)(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编制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说明,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兴民智通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兴民智通管理层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说明发表核查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核查工作,以合理确信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说明不存在重大错报。在核查工作中,我们结合兴民智通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核查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核查工作为发表核查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经核查,我们认为,兴民智通管理层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说明已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兴民智通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
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本报告仅供兴民智通为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
中国·济南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2 22023年4月27日 |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
入金额的说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业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和信审字(2023)第000828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0〕1292 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公司2022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说明如下:
一、公司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52,130.86 | -54,754.29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56,407.26 | -56,265.25 |
二、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备注 |
营业收入 | 82,021.46 | 141,848.36 | |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 | 984.75 | 207.31 | |
其中:租赁业务收入 | 984.75 | 207.31 | 资产出租,与主营业务无关 |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 984.75 | 207.31 | |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 |||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 81,036.71 | 141,641.05 |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