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美集团: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赫美集团 公告编号:2023-011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立案受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1,751,929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相关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近日,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有关证据材料,涉及15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1,751,929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15名自然人投资者
被告:赫美集团、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首赫”)、王磊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2、原告主要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赫美集团向原告支付因虚假陈述引起的侵权赔偿款合计人民币1,751,929元;
(2)判令被告北京首赫、王磊对原告上述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三名被告承担案件全部的诉讼费用。
3、《民事起诉状》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年8月,深圳证监局对赫美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2019年11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赫美集团予以纪律处分,深圳证监局、深交所认定赫美集团违规事实主要有:(1)违规担保及关联方违规占用赫美集团资金;(2)重大诉讼、仲裁未及时披露;(3)银行账户、主要资产被冻结未及时披露;(4)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据此,原告认为:赫美集团的前述虚假陈述行为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赫美集团应对其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北京首赫、王磊应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存在尚未结案的诉讼、仲裁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10)。除已披露情形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案件。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其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四、其他说明
针对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公司高度重视并将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附表:
序号 | 原告/起诉方 | 涉案金额(元) | 案号 | 被告/被起诉方 | 案由 |
1 | 武*振 | 47,399.00 | (2023)粤03民初1142号 | 赫美集团、北京首赫、王磊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2 | 周*飞 | 23,115.00 | (2023)粤03民初1144号 | ||
3 | 杨*华 | 34,329.00 | (2023)粤03民初1145号 | ||
4 | 李*婷 | 257,895.00 | (2023)粤03民初1146号 | ||
5 | 刘*帅 | 21,304.00 | (2023)粤03民初1147号 | ||
6 | 冯*燕 | 10,834.00 | (2023)粤03民初1148号 | ||
7 | 管*芳 | 8,171.00 | (2023)粤03民初1149号 | ||
8 | 陈*霞 | 18,417.00 | (2023)粤03民初1150号 | ||
9 | 柳* | 42,519.00 | (2023)粤03民初1151号 | ||
10 | 邹*航 | 684,835.00 | (2023)粤03民初1152号 | ||
11 | 陆* | 14,810.00 | (2023)粤03民初1153号 | ||
12 | 魏*平 | 32,211.00 | (2023)粤03民初1154号 | ||
13 | 白*敏 | 29,477.00 | (2023)粤03民初1155号 | ||
14 | 任* | 411,769.00 | (2023)粤03民初1156号 | ||
15 | 刘* | 114,844.00 | (2023)粤03民初1157号 | ||
- | 合计 | 1,751,929.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