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美集团: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赫美集团 公告编号:2023-010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对公司已生效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况:赫美集团对本案1.3亿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2.98亿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以及本案律师费对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对本案的诉讼相关费用承担50%连带给付责任。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所涉的偿债资金及股票已纳入公司重整计划,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近日,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收到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锦州中院”)送达的《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辽07民初141号。截至本公告日,本案一审判决对公司已生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锦州银行”)
被告:每克拉美(北京)钻石商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每克拉美”)、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首赫”)、赫美集团、北京久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禧科技”)、惠州光宇星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宇星辉”)、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王磊、郝毅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7年7月21日,每克拉美向锦州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并与其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双方约定锦州银行向每克拉美提供额度为人民币1.3亿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一年,贷款利率为7.92%。赫美集团、王磊、郝毅与锦州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为前述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或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同日,锦州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向每克拉美发放了1.3亿元的流动资金贷款。2018年7月20日,主债务人每克拉美对上述借款合同一进行展期,展期至2018年10月20日,其他条件不变。2018年10月19日,主债务人每克拉美对上述借款合同一再次进行展期,展期至2019年4月20日,利率变为8.5%,其他条件不变。借款到期日,每克拉美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
2018年5月7日,每克拉美向锦州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并与其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二),双方约定锦州银行向每克拉美提供额度为人民币3亿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为2018年5月7日至2019年10月6日,贷款利率为8.5%。北京首赫、王磊、郝毅、赫美集团与锦州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二),为前述3亿元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或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光宇星辉与锦州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将其持有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为借款合同二项下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王磊以其持有的北京首赫80%股权为质押物,为借款合同二项下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2018年10月15日,锦州银行与久禧科技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久禧科技为借款合同二项下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或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锦州银行按照借款合同二约定分别于2018年5月16日、5月18日、5月30日、10月15日分4笔向每克拉美发放了9,000万元、8,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合计3亿元整的流动资金贷款。每克拉美于2018年8月15日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至2018年12月30日期间归还借款本金合计200万元。截至合同到期日,每克拉美仍欠付借款合同二项下的本金2.98亿元及相应利息。
据上述情形,锦州银行于2019年10月14日向锦州中院提交诉状,诉请赫美集团及相关担保人就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收到锦州中院的开庭传票及案件相关证据资料。2020年8月25日,锦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锦州银行要求赫美集团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锦州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申请二审,诉请改判赫美集团对案涉贷款4.28亿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1年9月3日,辽宁高院认定原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撤销锦州中院的一审民事判决,本案发回锦州中院重审”。
关于本案诉讼的具体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31日、2021年7月10日、2021年8月31日、2022年4月30日、2022年8月2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更新后)、《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
二、本案判决情况
2023年1月30日,锦州中院重审后作出判决如下:
1、 被告每克拉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锦州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3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至2022年3月21日本息共计184,159,414.24元,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3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2.75%计算罚息,以3,652,638.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75%计算复利;
2、 被告每克拉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锦州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98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至2022年3月21日本息共计420,492,802.14元,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98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2.75%分别计算罚息,以12,564,972.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75%分别计算复利;
3、 被告每克拉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锦州银行为实现债权所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支出的律师费25万元;
4、 被告赫美集团、王磊、郝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 被告北京首赫、王磊、郝毅、久禧科技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 被告赫美集团对每克拉美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部分向锦州银行承担50%的赔偿责任;
7、 原告锦州银行在本判决第二项和第三项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光宇星辉提供的坐落于北京朝阳区西大望路63号院7号楼12层1501、1502、1503、1504号的房屋,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8、 原告锦州银行在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范围内,对被告王磊持有北京首赫20,000万股(占比80%),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9、 驳回原告锦州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6,311元,由被告每克拉美负担。被告北京首赫、王磊、郝毅、光宇星辉、久禧科技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赫美集团对上述费用中的50%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锦州中院缴纳,逾期未予以缴纳依法强制执行。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一审判决对公司已生效。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案外,公司存在尚未结案的诉讼、仲裁案件如下:
序号 | 案号 | 受理机构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涉案金额(万元) | 案由 | 诉讼请求 | 诉讼(仲裁)进展 |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
1 | (2021)京02民初296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 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简称 “赫美智科”)、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赫美小贷”)、赫美集团 | -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1、判令赫美智科公司继续履行《债权转让协议》,向外贸信托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645,918,469.41元,并受让对应债权;2、判令赫美智科公司向外贸信托公司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300,000元、公证费21,200元);3、判令赫美智科公司向外贸信托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以645,918,469.4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计算,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5日为8,039,472.89元);4、判令赫美小贷公司在赫美智科公司应当支付的债权转让款645,918,469.41元范围内就赫美智科公司不能履行的部分向外贸信托公司赔偿损失最高不超过100,000,000元;5、判令赫美集团公司依据其出具的《承诺函》向外贸信托公司划转645,918,469.41元,用于赫美智科公司向外贸信托公司履行支付债权转让款的义务;6、判令赫美智科公司、赫美小贷公司、赫美集团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一审已判决,对方不服判决,提起二审诉讼,尚未收到二审诉讼的法律文书 | 本案已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驳回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13,195.71元,公告费260元,均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负担。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二审诉讼。 | 作出生效判决后,如需公司承担责任,按重整计划清偿方案予以解决 |
2 | (2022)粤0310民初3522号 |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BAI CAMERON(柏克) | 赫美集团 | 493.2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1、请求确认原告BAI CAMERON享有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包括补偿金3,100,000元(非本案争议部分)、违约金4,200,000元、仲裁费222,748元(非本案争议部分),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731,963.38元,共计8,254,711.38元;2、判令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一审已判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二审诉讼 | 本案已于2022年12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如下:1、确认原告BAI CAMERON(柏克)对被告赫美集团享有的破产债权包括补偿金3,100,000元(非本案争议部分)、违约金2,100,000元、仲裁费222,74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318,963.02元,共计5,741,711.02元;2、驳回原告BAI CAMERON(柏克) 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582.97元,由被告赫美集团负担48,400元,BAI CAMERON(柏克)负担21,182.97元。被告赫美集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8,4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深圳中院提起二审诉讼。 | / |
3 | (2023)粤0310民初89号 |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 | 赫美集团 | 2,000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1、请求确认原告的破产债权中违约金部分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 尚未开庭审理 | 尚未判决 | / |
4 | - | 上海仲裁委委员会 | 盈彩拓展商贸(深圳)有限公司 | 奥斯丁(上海)品牌发展有限公司 | 378.35 | 买卖合同纠纷 | 1、裁决解除双方间寄售合作协议书;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保证金人民币3,783,503.62元;3、申请人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80,0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担保费人民币5.802.76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 尚未开庭审理 | 本案我方为原告,尚未判决。 | / |
5 | (2022)粤 0305民初21257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盈彩拓展商贸(深圳)有限公司 | 杭州高街科技有限公司 | 382.06 | 买卖合同纠纷 |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应退的保证金人民币3,820,629.77元;2、判决被告承担迟延支付违约金,以人民币3,820,629.77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算至2022年10月9日为人民币15,107.41元。 | 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 本案我方为原告,尚未判决。 | / |
6 | (2023) 粤0305民初3035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盈彩拓展商贸(深圳)有限公司 | 杭州国佑供应链有限公司 | 110.73 | 买卖合同纠纷 |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应退的保证金人民币1,107,252.38元;2、判决被告承担迟延支付违约金,以人民币1,107,252.38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算至2022年10月9日为人民币4,378.26元。 | 尚未开庭审理 | 本案我方为原告,尚未判决。 | / |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案件。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系公司历史遗留问题,2021年12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根据《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本案所涉债权为暂缓确认债权,重整计划为本案已预留了清偿债权所需的现金和股票,预留金额可以覆盖本案判决生效的债权金额。判决生效后,管理人将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及重整计划提请深圳中院确认锦州银行的债权金额,并根据重整计划予以偿还。
因公司对案涉债务2.98亿元仅承担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50%赔偿责任,本案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暂无法确认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金额。管理人将在案件执行拍卖相关抵押、质押财产后,根据生效判决确认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权金额并根据重整计划予以清偿,因此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已在2021年度对本案预估计提了相应的营业外支出,本案执行后,公司将根据管理人对该笔债权金额的最终确认情况,调整前期预估的债权金额,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五、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