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美集团: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及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其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
二、 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积极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也符合公司现阶段的发展需求,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公司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健康稳定的运行。公司《2022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及《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决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会计准则的要求,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李玉敏 赵亦希 周亮亮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