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美集团: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及进展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及进展公告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赫美集团 公告编号:2023-038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次新增诉讼案件一起,涉及1名投资者,目前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前期涉及12名投资者诉讼经法院审理已作出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
3.涉案的金额:本次新增案件诉讼金额为6,637.05元;一审已作出判决的案件诉讼金额合计为1,733,794.44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新增的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一审判决支持的12名投资者部分诉讼请求事项,判决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涉及金额897,174.58元。因该案件仍处于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近日,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分别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有关证据材料(案号:(2023)粤03民初5093号)以及一份《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粤03民初1142、1144-1146、1149、1151、1152、1154、1156、2968、2992、2997号),上述案件共涉及13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诉讼金额合计人民币1,740,431.49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及进展公告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新增1名投资者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周**被告:赫美集团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2、原告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共计人民币6,637.05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民事起诉状》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被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业经中国证监会查实并已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系二级市场的普通投资者,在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揭露日之前买入股票,并因此受到了损失。
据此,原告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对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12名投资者诉讼的基本情况
关于上述12名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3日、2023年5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及《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21)。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关于12名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于法有据,对于该部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六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及进展公告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各原告赔偿款(详见附表2);
2、被告王磊(仅1142、1144-1146、1149、1151、1152、1154、1156号案)对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各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详见附表2),均由各原告与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磊(仅1142、1144-1146、1149、1151、1152、1154、1156号案)按比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存在的投资者诉讼金额合计28,796,908.12元,涉及133名(含本次新增)投资者,其中,有20名投资者撤回起诉,涉案金额为4,436,614.97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102名投资者诉讼作出一审判决,涉案金额为17,654,637.70元,剩余11名投资者诉讼尚未作出案件判决,涉案金额为6,705,655.45元。
关于上述已作出一审判决的102名投资者诉讼案件中,除本次判决的12名投资者诉讼外,其中31名投资者诉讼一审判决被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有8名投资者不服判决提起二审诉讼,另59名投资者诉讼一审判决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的案件,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二审诉讼。一审判决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及进展公告号:2023-032)。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2起,涉及金额合计56.8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09%。公司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新增案件情况详见附表1,除此之外,其他诉讼仲裁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或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新增的1名投资者诉讼尚未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其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支持12名投资者部分诉讼请求,判决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金额为897,174.58元。对于上述判决结果,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进行相关会计处理,相关案件造成的赔偿责任将对公司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因该案件仍处于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五、其他说明
针对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及进展公告
附表1: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及新增案件统计表
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涉案金额(万元) | 案由 | 诉讼(仲裁)进展 |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
1 | (2022)粤0305民初21257号 | 盈彩拓展商贸(深圳)有限公司 | 杭州高街科技有限公司 | 382.06 | 买卖合同纠纷 | 一审已判决,对方提起二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 本案已于2023年6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高街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盈彩拓展商贸(深圳)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3,820,629.77元并支付利息(以3,820,629.7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9月1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杭州高街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盈彩拓展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165,89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驳回原告盈彩拓展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7,485.9元,由被告杭州高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 |
2 | (2023)粤0310民初89号 |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 | 赫美集团 | 2,000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判决已生效 | 本案已于2023年10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确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终67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违约金中的2,000万元属于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对被告赫美集团享有的普通债权。本案案件受理费70,900元,由被告赫美集团承担。 | / |
3 | (2023)粤0310民初92号 |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 | 赫美集团 | 2,000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判决已生效 | 本案已于2023年10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确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终2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违约金中的2,000万元属于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对被告赫美集团享有的普通债权。本案案件受理费70,900元,由被告赫美集团承担。 | / |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及进展公告
4 | (2023)深国仲调4855号 |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 赫美集团 | 40.38 | 买卖合同纠纷 | 已调解 | 本案已于2023年12月19日经深圳国际仲裁院出具调解书:被申请人同意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含当日)向申请人支付款项共计403,835.07元。二、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同意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含当日)向申请人支付本案仲裁费。 | / |
5 | (2023)粤1391民初1876号 | 惠州市豪恩智能物联有限公司 | 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 | 16.48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已判决 | 本案已于2023年10月10日作出判决如下:一、被告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惠州市豪恩智能物联有限公司退还租金133,000元及租赁保证金30,000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2023年3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惠州市豪恩智能物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183.76元,被告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 | / |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及进展公告附表2:
序号 | 原告/起诉方 | 涉案金额(元) | 变更后起诉金额/测算金额(元) | 判决金额(元) | 赫美集团负担诉讼费(元) | 案号 | 被告/被起诉方 | 案由 |
1 | 武*振 | 47,399.00 | 36,659.87 | 25,661.91 | 501.55 | (2023)粤03民初1142号 | 赫美集团、北京首赫、王磊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2 | 周*飞 | 23,115.00 | 16,317.73 | 11,422.41 | 145.56 | (2023)粤03民初1144号 | ||
3 | 杨*华 | 34,329.00 | 25,159.29 | 17,611.50 | 300.29 | (2023)粤03民初1145号 | ||
4 | 李*婷 | 257,895.00 | 251,613.93 | 176,129.75 | 3,551.95 | (2023)粤03民初1146号 | ||
5 | 管*芳 | 8,171.00 | 6,223.50 | 4,356.45 | 26.66 | (2023)粤03民初1149号 | ||
6 | 柳* | 42,519.00 | 33,357.28 | 23,350.10 | 443.75 | (2023)粤03民初1151号 | ||
7 | 邹*航 | 684,835.00 | 410,356.67 | 287,249.67 | 5,218.75 | (2023)粤03民初1152号 | ||
8 | 魏*平 | 32,211.00 | 25,308.99 | 17,716.29 | 302.90 | (2023)粤03民初1154号 | ||
9 | 任* | 411,769.00 | 316,692.20 | 221,684.54 | 4,235.27 | (2023)粤03民初1156号 | ||
10 | 汤*洪 | 66,986.97 | 54,818.72 | 38,373.10 | 819.33 | (2023)粤03民初2968号 | 赫美集团 | |
11 | 刘* | 89,274.20 | 77,234.25 | 54,063.98 | 1,211.60 | (2023)粤03民初2992号 | ||
12 | 黄* | 35,290.27 | 27,935.54 | 19,554.88 | 348.87 | (2023)粤03民初2997号 | ||
- | 合计 | 1,733,794.44 | 1,281,677.97 | 897,174.58 | 17,106.48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