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美集团: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赫美集团 公告编号:2024-001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异议阶段。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3.涉案的金额:本次收到的执行裁定主要涉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浩宁达”)原属名下6栋房产以2,848.72万元被司法拍卖抵偿债务事项。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执行裁定对公司及惠州浩宁达的影响需要以惠州浩宁达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程序的裁定结果为准,由于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2023)最高法执监3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2021)粤执复269号执行裁定,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2020)粤03执异1140号执行裁定,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执129号之一执行裁定,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执129号之二执行裁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情况
2018年6月29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与公司、惠州浩宁达及其他相关方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并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坪山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018年7月3日,坪山法院出具(2018)粤0310财保5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赫美集团、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商业”)、惠州浩宁达、王磊银行存款16,6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2018年10月22日,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深仲裁字第1630号《裁决书》,裁决公司归还借款本息及其实现债权的费用,赫美商业、惠州浩宁达及王磊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关于该案件的仲裁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2018年年度报告》。
(二)执行财产情况
2019年10月28日,深圳中院作出(2019)粤03执12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赫美商业持有的深圳臻乔时装有限公司80%股权;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惠州浩宁达4号高职楼、8号附属用房、9号门卫室、10号门卫室、3号员工宿舍一、2号员工宿舍二共6栋房产,并对上述查封资产进行强制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在执行过程中,深圳中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前述股权及房产进行了强制变卖,股权资产两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申请暂不变卖前述股权资产,前述房产已于2020年2月1日竞价卖出,竞买人深圳市龙城振业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20555259)以人民币28,487,200元竞得前述房产。
根据深圳中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19)粤03执12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除上述房产外,深圳中院依法执行到被执行人履约到期债权合计8,433,513.06元,扣除评估费及执行费,上述房产和履约到期债权合计向本案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划付36,655,157.31元。关于该案件的执行财产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
(三)执行异议情况
本案执行过程中,深圳中院查封了惠州浩宁达持有的6栋房产,然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2日先于深圳中院对前述房产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根据“房地一体”原则,惠州浩宁达认为深圳中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不具有优先处置权,故向深圳中院申请执行异议,2021年1月15日,深圳中院作出(2020)粤03执异1140号执行裁定,驳回惠州浩宁达的异议请求。惠州浩宁达不服上述执行裁定,继续向广东高院申请复议,2022年8月11日,广东高院作出(2021)粤执复269号执行裁定,驳回惠州浩宁达的复议申请,维持深圳中院(2020)粤03执异1140号执行裁定。
二、本次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惠州浩宁达不服广东高院作出的(2021)粤执复269号执行裁定,向最高法申诉,最高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定深圳中院对案涉房产具有处置权依据不充分,其处置行为违背“房地一体”原则,损害了另案申请人的权益,并不适当,应予纠正。申诉人惠州浩宁达的申诉理由部分成立,最高法对其相应主张予以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 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执复269号执行裁定;
2、 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执异1140号执行裁定;
3、 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执129号之一执行裁定;
4、 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执129号之二执行裁定。
三、本次裁定可能对公司的影响
该案的执行异议期较长,关于案涉惠州浩宁达的6栋房产已通过司法途径完成了产权证变更,惠州浩宁达将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申请执行回转,本次执行裁定将可能对公司及子公司惠州浩宁达产生影响,具体如下:
(一) 可能对惠州浩宁达股权出售的影响
2023年5月3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公司以人民币11,200万元的交易价格将惠州浩宁达100%股权转让给祥光能源(广东)有限公司,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
因惠州浩宁达股权出售尚未完成交割,公司不确定惠州浩宁达根据本执行裁定申请执行回转程序是否影响惠州浩宁达的股权评估,因此,公司将与交易对方协商股权出售的后续解决方案,另行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进展。
(二) 可能对诉讼仲裁事项的影响
惠州浩宁达与深圳市龙城振业实业有限公司因上述6栋房产处置存在物业权保护纠纷,与惠州市豪恩智能物联有限公司存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附表1及《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及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
本次裁定是否对上述诉讼案件产生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因本次裁定需要惠州浩宁达申请执行回转,截至本公告日,惠州浩宁达尚未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程序,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的执行裁定结果为准。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详见附表1,公司存在的投资者诉讼及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及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以及公司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五、其他说明
针对本次公告的执行裁定事项,公司及惠州浩宁达将持续关注裁定后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一月六日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附表1: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涉案金额(万元) | 案由 | 诉讼(仲裁)进展 |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
1 | (2023)粤1391民初230-2号 | 深圳市龙城振业实业有限公司 | 惠州浩宁达 | 376.90 | 物权保护纠纷 | 一审已判决,尚未生效 | 本案已于2023年9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惠州浩宁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龙城振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城振业”)支付自2020年6月5日起至2023年2月8日止的占有使用费共计4,688,628.48元及其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以4,688,628.48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龙城振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惠州浩宁达补偿物业管理费947,200元;三、驳回原告龙城振业的其他诉讼请。 本诉案件受理费25,022.89元,由被告惠州浩宁达负担21,473元,原告龙城振业负担3,549.8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446.04元,由龙城振业负担5,303元,惠州浩宁达负担6,143.04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