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美集团: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赫美集团 公告编号:2024-015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前期涉及7名投资者诉讼经法院审理已作出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
3.涉案的金额:本次涉及的部分投资者诉讼一审已作出判决的案件诉讼金额合计为6,359,910.32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一审判决的7名投资者诉讼事项,其中1名投资者的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其余6名投资者诉讼请求,判决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涉及金额3,604,493.04元。因前述案件仍处于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近日,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粤03民初666、1153、2986、3014、3016、3017、3371号),上述案件共涉及7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诉讼金额合计人民币6,359,910.32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关于上述7名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3日、2023年5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告编号:2023-011)及《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关于7名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于法有据,对于该部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各原告赔偿款(详见附表2);
2、被告王磊(仅1153号案)对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方*义(2986号案)的全部诉讼请求;
4、驳回原告张*丽、陆*、吴*宗、朱*、郑*宏、黄*尧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详见附表2),均由各原告与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磊(仅1153号案)按比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存在的投资者诉讼金额合计28,796,908.12元,涉及133名投资者,其中,有20名投资者撤回起诉,涉案金额为4,436,614.97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109名投资者诉讼作出一审判决,涉案金额为24,014,548.02元,剩余4名投资者诉讼尚未作出案件判决,涉案金额为345,745.13元。
关于上述已作出一审判决的109名投资者诉讼案件中,除本次判决的7名投资者诉讼外,其中31名投资者诉讼一审判决被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有8名投资者不服判决提起二审诉讼,另71名投资者诉讼一审判决公司承担70%赔偿责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任的案件,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二审诉讼。一审判决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11月9日、2023年12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及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3-038)。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1起,涉及金额合计1,584.2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1%。公司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新增案件情况详见附表1,除此之外,其他诉讼仲裁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或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判决法院驳回1名投资者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6名投资者部分诉讼请求,判决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金额为3,604,493.04元。对于上述判决结果,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进行相关会计处理,相关案件造成的赔偿责任将对公司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因该案件仍处于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五、其他说明
针对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附表1: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及新增案件统计表
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涉案金额(万元) | 案由 | 诉讼(仲裁)进展 |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
1 | (2023)粤1391民初230-2号 | 深圳市龙城振业实业有限公司 | 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 | 471.62 | 物权保护纠纷 | 一审已判决,惠州浩宁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二审诉讼,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 本案已于2023年9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惠州浩宁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龙城振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城振业”)支付自2020年6月5日起至2023年2月8日止的占有使用费共计4,688,628.48元及其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以4,688,628.48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龙城振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惠州浩宁达补偿物业管理费947,200元;三、驳回原告龙城振业的其他诉讼请。本诉案件受理费25,022.89元,由被告惠州浩宁达负担21,473元,原告龙城振业负担3,549.8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446.04元,由龙城振业负担5,303元,惠州浩宁达负担6,143.04元。 | / |
2 | (2023)粤1391民初1876号 | 惠州市豪恩智能物联有限公司 | 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 | 16.48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一审已判决,惠州浩宁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二审诉讼,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 本案已于2023年10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惠州市豪恩智能物联有限公司退还租金133,000元及租赁保证金30,000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2023年3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惠州市豪恩智能物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183.76元,被告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 | / |
3 | (2023)粤0305民初3035号 | 盈彩拓展商贸(深圳)有限公司 | 杭州国佑供应链有限公司 | 110.73 | 买卖合同纠纷 | 一审已判决,对方提起二审诉讼,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 本案我方为原告,已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如下:被告杭州国佑供应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向原告盈彩拓展商贸(深圳)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107,252.38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0,7252.38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3.65%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杭州国佑供应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向原告盈彩拓展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185,576.75元的服装货品发票;三、驳回原告盈彩拓展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
4 | (2023)京0108民初53066号 | 上海摩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赫美集团、赫美商业、有信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源控股有限公司、每克拉美(北京)钻石商场有限公司(非被告,为第三人,简称“每克拉美”) | 1,584.25 | 每克拉美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案 | 尚未开庭审理。 | 尚未判决 | / |
附表2:
单位:元
序号 | 原告/起诉方 | 涉案金额 | 变更后起诉金额 | 判决金额 | 赫美集团负担诉讼费 | 案号 | 被告/被起诉方 | 案由 |
1 | 陆* | 14,810.00 | 10,996.77 | 7,697.74 | 52.44 | (2023)粤03民初1153号 | 赫美集团、北京首赫、王磊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2 | 方*义 | 385,489.44 | 0.00 | 0.00 | 0.00 | (2023)粤03民初2986号 | 赫美集团 | |
3 | 吴*宗 | 506,745.91 | 353,592.10 | 247,514.47 | 4,622.72 | (2023)粤03民初3014号 | ||
4 | 朱* | 3,654,644.87 | 3,567,363.07 | 2,497,154.15 | 24,737.23 | (2023)粤03民初3016号 | ||
5 | 郑*宏 | 1,718,265.24 | 1,200,512.60 | 840,358.82 | 10,923.23 | (2023)粤03民初3017号 | ||
6 | 黄*尧 | 49,954.86 | 11,507.21 | 8,055.05 | 61.38 | (2023)粤03民初3371号 | ||
7 | 张*丽 | 30,000.00 | 5,304.02 | 3,712.81 | 35.00 | (2023)粤03民初666号 | ||
- | 合计 | 6,359,910.32 | 5,149,275.77 | 3,604,493.04 | 40,432.00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