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美集团: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 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下,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二、 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基于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综合考虑公司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相关规划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兼顾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建立对投资者稳定、持续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 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现金的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 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 本规划的执行和调整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预计经营状况、股东、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确定新周期内的股东回报规划。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