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美集团: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赫美集团 公告编号:2024-044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36,251,707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鉴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近日,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收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粤0391民初4445号《民事判决书》,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判决尚未生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8日披露了深圳市前海东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东康”)诉被告佘典康、王磊与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
二、 本案一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6日作出的一审判决如下: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驳回原告深圳市前海东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23,0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原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 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案外,公司存在投资者诉讼及其他尚未结案的诉讼、仲裁案件。具体情况详见附表1和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之“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以及投资者诉讼事项及其进展等相关公告。除已披露情形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
四、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前海东康的诉讼请求,鉴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五、 风险提示及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附表1: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涉案金额(万元) | 案由 | 诉讼(仲裁)进展 |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
1 | (2023)粤1391民初230-2号、(2024)粤13民终2441号 | 深圳市龙城振业实业有限公司 | 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 | 376.90 | 物 权保护纠纷 | 已作出终审裁定 | 本案已于2024年5月10日作出终审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粤1391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深圳市龙城振业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三、驳回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深圳市龙城振业实业有限公司预交27,064.91,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预交11,694.99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二审案件受理费,深圳市龙城振业实业有限公司预交13,272元,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51,612.04元,均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
2 | (2023)粤1391民初1876号、(2024)粤13民终2517号 | 惠州市豪恩智能物联有限公司 | 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陕包王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 16.48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已作出终审判决 | 本案已于2024年4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粤1391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惠州市豪恩智能物联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983.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60元,由惠州市豪恩智能物联有限公司负担。惠州市豪恩智能物联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60元,逾期未缴,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6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3 | (2023)京0108民初53066号 | 上海魔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赫美集团、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有信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源控股有限公司 | 1,584.25 |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 | 一审已判决 | 本案已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源控股有限公司对每克拉美(北京)钻石商场有限公司在(2022)沪0105执恢 725号执行裁定项下对原告上海摩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上海摩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855元,原告上海摩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天源控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起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4 | (2023)粤03民初114号等111案(存在多人合并一案)、(2024)粤03民初22号等17案 | 288名自然人投资者 | 赫美集团 | 3,039.72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本批次案件 中,21人主动撤诉,111人已作 出一审判 决,剩余156人尚未判决 | 本批次案件,其中,①有21名投资者主动撤回起诉;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111名投资者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金额合计为9,119,122.47元;③剩余156名投资者诉讼尚未作出判决,涉案金额为1,606,937.90元。 截至本公告日,①对于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的投资者,有 8 名投资者不服判决,提起二审诉讼,二审尚未审理或判决;②对于一审判决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的投资者诉讼,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全部提起二审诉讼,二审尚未审理或判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