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源电气:关于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收到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收到河南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源电气”或“公司”)原控股股东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源集团”)及其关联方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源重工”)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76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
2019年,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你们合计持有的河南森源城市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源环境)100%股权,你们承诺,2019至2021年度(后变更为2019年、2020年、2022年)森源环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324.29万元、7,968.35万元、11,430.98万元。根据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森源环境2019年、2020年、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373.26万元、7,937.77万元、7,217.70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按照《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利润补偿之补充协议》,你们应当向森源电气各补偿现金4,681万元,合计9,362万元,截至目前,你们仍未按约定履行补偿义务。
你们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
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严格遵守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相关说明
森源集团和森源重工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将积极进行有效整改。为维护上市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公司也将进一步加强与森源集团和森源重工的联系沟通,积极通过多种形式督促业绩承诺方履行业绩承诺。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