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德化工: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转让全资子公司广灵县同德精华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及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是基于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调整,可以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合理配置资源。
2、本次交易的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值为基础,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一致后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履行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出售全资子公司广灵县同德及同蒙化工100%股权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议案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 军 杨瑞平 昝志宏
2023年12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