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德化工:2023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4-022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4日下午13:30网络投票时间为: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上午9∶15开始至股市交易结束。
2、会议召开地点:山西忻州经济开发区紫檀街39号同德化工总部11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烘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113,070,5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14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12,034,5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88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036,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57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人,代表股份21,253,8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9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20,217,8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32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1,036,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579%。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
提案1.00 审议《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804,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47%;反对12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82%;弃权1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87,8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485%;反对12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754%;弃权1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61%。
提案2.00 审议《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804,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47%;反对12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82%;弃权1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87,8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485%;反对12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754%;弃权1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61%。
提案3.00 审议《202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804,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47%;反对17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34%;弃权9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87,8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485%;反对17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163%;弃权9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52%。
提案4.00 审议《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804,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47%;反对17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34%;弃权9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87,8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485%;反对
17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163%;弃权9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52%。
提案5.00 审议《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799,2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01%;反对27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82,5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235%;反对27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6.00 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804,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47%;反对17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34%;弃权9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87,8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485%;反对17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163%;弃权9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52%。
提案7.00 审议《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授信额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799,2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01%;反对12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8%;弃权143,7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82,5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235%;反对12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004%;弃权1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61%。
提案8.00 审议《关于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799,2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01%;反对12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8%;弃权1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82,5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235%;反对12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004%;弃权1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61%。
提案9.00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804,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47%;反对12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82%;弃权1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87,8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485%;反对12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754%;弃权1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61%。
提案10.00 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804,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47%;反对12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82%;弃权1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87,8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485%;反对12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754%;弃权1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61%。
提案11.00 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804,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47%;反对12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82%;弃权1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87,8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485%;反对12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754%;弃权1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61%。
提案12.00 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784,2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68%;反对23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79%;弃权5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67,5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529%;反对23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62%;弃权5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0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列席本次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召集人资格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在2024年5月14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