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德化工: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二审传票,二审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3.涉案的金额:二审上诉人(原审原告)认定的涉案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204,320,000.0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一审判决驳回了对方的诉讼请求,二审尚未开庭,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4年1月,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张云升先生、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4)内01民初9号】,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宏大”)诉本公司、张云升先生及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公告》。
2024年7月,公司收到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01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结果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进展公告》。
2024年8月,广东宏大不服一审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暨诉讼进展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传票》【(2024)内民终400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广东宏大诉讼本公司、张云升先生及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将于2024年9月24日开庭审理。
1.上诉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原审被告一):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二(原审被告二):张云升
被上诉人三(原审被告三):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上诉请求:
1)裁定撤销(2024)内01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重审,或判决撤销(2024)内01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判项,并依法改判为:判决被上诉人一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转让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框架协议》,将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至上诉人名下,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应予以配合;判决被上诉人一、被上诉人二共同向上诉人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以2亿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23年9月4日起计至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至上诉人名下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20日为4,320,000元);
2)判决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3.上诉事实理由: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系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或判决撤销(2024)内01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判项,并依法改判。
4.二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二审诉讼尚未开庭,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传票》【(2024)内民终400号】
2.《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