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同德: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一审判决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30000000 元,并支付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的 利息(含罚息、复息)46583.33 元以及自2026 年1 月1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 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息。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根据本次判决 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较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 意投资风险。
近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德化工”)收到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6)晋0105 民初5173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6 年3 月,公司收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传票》【(2026)晋0105 民初5173 号】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受理 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诉讼本公司金融借 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6 年3 月24 日开庭审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 年 3 月1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6) 晋0105 民初5173 号】,公司与招商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太原市 小店区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一、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30000000 元,并支付截至2025 年12 月 31 日的利息(含罚息、复息)46583.33 元以及自2026 年1 月1 日至实际付清之 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息;
二、被告张云升、张烘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017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张云升、张烘共同负担;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 元(原告已预交),由 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张云升、张烘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 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 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 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 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较大影响。公司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6)晋0105 民初5173 号】。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5 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