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同德:关于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1000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处于执行阶段,由于执行结果存在 不确定性,最终以法院实际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德化工”)收到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通知书》【(2026)京0105 执14309 号】,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传票》 【(2026)京0105 执14309 号】及《执行通知书》【(2026)京0105 执14309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北京天安天地典当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天地典当 行”)因与公司之间的债权纠纷,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 于2026 年5 月6 日立案受理,传唤公司于2026 年6 月15 日进行谈话、履行生 效文书。
二、《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天安天地典当行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 法院于2026 年05 月06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同德化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涉及的代管款资金,划入以下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正阳门支行
账户名称:2026 京0105 执14309 号1
账号:0200************817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处于执行阶段,由于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法院实际执行结 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进展,积极配合司法程序。同时,公司将严格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执行通知书》【(2026)京0105 执14309 号】
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传票》【(2026)京0105 执14309 号】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6 月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