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剑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大宗交易减持股份超过1%的公告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大宗交易减持股份超过1%的公告
特别提示:公司控股股东刘志坚先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1,82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92%。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刘志坚先生关于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函告,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超高1%的具体情况
1.基本情况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刘志坚 | ||||
住所 | 上海市闵行区金汇路588弄****** | ||||
权益变动时间 | 2023年3月7日 | ||||
股票简称 | 神剑股份 | 股票代码 | 002361 | ||
变动类型(可多选) | 增加□ 减少? | 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 |||||
股份种类(A股、B股等) | 减持股数(万股) | 减持比例(%) | |||
A股 | 1,826 | 1.92 | |||
合 计 | 1,826 | 1.92 | |||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其他 □(请注明) |
股东刘志坚先生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可多选) | 自有资金 □ 银行贷款 □ 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 股东投资款 □ 其他 □(请注明) 不涉及资金来源 ? | |||||
3. 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刘志坚 | 17,867.60 | 18.79% | 16,041.60 | 16.87%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4,466.90 | 4.70% | 2,640.90 | 2.78%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13,400.70 | 14.09% | 13,400.70 | 14.09% | ||
刘 琪 | 3,200.00 | 3.36% | 3,200.00 | 3.36%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3,200.00 | 3.36% | 3,200.00 | 3.36%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
合计持有股份 | 21,067.60 | 22.15% | 19,241.60 | 20.23% | ||
4. 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 ||||||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 | 是□ 否? 如是,请说明承诺、意向、计划的具体情况及履行进度。 | |||||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 是□ 否? 如是,请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整改计划和处理措施。 | |||||
5. 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 ||||||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 是□ 否? 如是,请说明对应股份数量占现有上市公司股本的比例。 | |||||
6. 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进一步说明(如适用) | ||||||
本次增持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要约收购的情形 | 不适用 | |||||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 不适用 | |||||
7.备查文件 |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2.相关书面承诺文件 □3.律师的书面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二、其他说明
(一)上述减持股份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上述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持股明细;
2、股东刘志坚先生出具的大宗交易减持交易单。
特此公告。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