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剑股份:华安证券关于神剑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神剑股份”“上市公司”“发行人”或“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目前,本次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华安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章宏韬 |
主要办公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卢金硕、吕娟 |
项目联系人 | 吕娟 |
联系电话 | 0551-65161765 |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 否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Anhui Shenjian New Materials Co.,Ltd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北工业园 |
办公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北工业园保顺路8号 |
法定代表人 | 刘志坚 |
实际控制人 | 刘志坚 |
董事会秘书 | 吴昌国 |
联系电话 | 0553-5316331 |
注册资本 | 951,034,969 |
成立日期 | 2002-04-18 |
上市时间 | 2010年3月3日 |
证券代码 | 002361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华安证券作为神剑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神剑股份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要求办理股票的发行及上市事宜,并报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报告书等材料。
6、持续关注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发行人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采取事前审查及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作,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透明度。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神剑股份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本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神剑股份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用;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本保荐机构已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发行人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卢金硕 | 吕娟 |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