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剑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http://ddx.gubit.cn  2023-05-25  神剑股份(002361)公司公告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神剑股份股票代码:002361

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刘志坚住所:上海市闵行区金汇路588弄29号****通讯地址: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北工业园保顺路8号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刘琪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世纪城晴波园******通讯地址: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北工业园保顺路8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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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需要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神剑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神剑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自前次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至今,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被动稀释、减持等行为,其持股比例从29.52%变动至20.23%,累计变动比例为-9.29%(其中再融资等被动稀释持股比例减少5.94%,主动增减持持股比例减少3.35%)。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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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目 录 ...... 2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6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 7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7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7

第八节 声明 ...... 8

附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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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志坚及其一致行动人
公司、本公司、神剑股份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报告书、本报告书《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自前次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至今,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被动稀释、减持等行为,其持股比例从29.52%变动至20.23%,累计变动比例为-9.29%(其中再融资等被动稀释持股比例减少5.94%,主动增减持持股比例减少3.35%)。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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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刘志坚及其一致行动人

姓名: 刘志坚性别: 男国籍: 中国身份证号码:34022219560321****住所:上海市闵行区金汇路588弄29号****通讯地址: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北工业园保顺路8号是否拥有境外居留权:否姓名: 刘琪性别: 女国籍: 中国身份证号码:32010619870831****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世纪城晴波园******通讯地址: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北工业园保顺路8号是否拥有境外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处罚、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的最近五年内,刘志坚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受到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与仲裁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刘志坚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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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自前次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至今,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被动稀释、减持等行为,其持股比例从29.52%变动至20.23%,累计变动比例为-9.29%(其中再融资等被动稀释持股比例减少5.94%,主动增减持持股比例减少3.35%)。故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披露本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权益的情况

若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市场情况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股份,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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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

自前次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至今,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被动稀释、减持等行为,其持股比例从29.52%变动至20.23%,累计变动比例为-9.29%(其中再融资等被动稀释持股比例减少5.94%,主动增减持持股比例减少3.35%)。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变动时间变动股数(万股)变动占总股本比例变动类型
2015-08-26146.300.39%竞价增持
2015-12-100-3.42%发行股份被动稀释
2018-11-1500.79%注销回购被动增加
2021-11-120-3.93%非公开发行被动稀释
2021-12-08-1,785.00-1.82%大宗交易减持
2022-12-0500.62%注销回购被动增加
2023-03-07-1,826.00-1.92%大宗交易减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权利限制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存在股权质押情形如下:

质押权人质押方类型质押股数(万股)质押股份性质质押起始日解押日期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公司7,868.00无限售流通股2018/12/1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2,485.00无限售流通股2018/9/11--
合计10,353.00

除此之外,刘志坚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冻结及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上市公司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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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报告书提交之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神剑股份的股份情况。

交易日期信批义务人减持股数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交易方式
2023年3月7日刘志坚1,826万股1.92%大宗交易卖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履行情况: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志坚先生承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止目前,刘志坚先生一直严格履行上述各项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本报告书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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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刘志坚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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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
股票简称神剑股份股票代码00236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刘志坚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北工业园保顺路8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变化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 股东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由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的股权数量不变,股权比例下降)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 行股份比例变动前,持股数量: 11,426.30万股 ,持股比例: 29.52%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及变动比例变动后,持股数量:19,241.60万股,持股比例: 20.23% ,变动比例:减少9.29%。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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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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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刘志坚

2023年5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