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刘志坚的监管函
关于对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刘志坚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61 号
刘志坚:
2023年5月25日,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2014年12月24日至2023年3月7日期间,你与一致行动人刘琪对公司的合计持股比例从29.52%降低至20.23%,累计变动比例为9.29 %,其中因公司非公开发行、回购注销等原因被动稀释比例合计为
5.94%,你主动增减持累计变动比例为3.35%。你作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在持股比例变动累计达到5%时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停止交易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直至2023年5月25日才补充披露。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3.4.2条规定。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本所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3年6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