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王科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3-12  汉王科技(002362)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362 证券简称:汉王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3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王科技”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于2024年3月9日上午10:00以现场加通讯的方式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4年3月5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了全体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审部负责人。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11人,实际表决的董事11人,公司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会董事人数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采取现场加通讯表决、记名投票的方式,形成决议如下:

一、以11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额度》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需要,公司及子公司计划向多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且授权有效期内任一时点贷款余额不超过5亿元(含担保类贷款)。本次申请贷款额度是为了满足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的需要进行储备,实际贷款情况根据公司运营的实际需求确定。

本次申请金融机构贷款额度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内,涉及担

保情形的,公司将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具体信息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额度并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及相关公告。

二、以11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为更好的支持公司各子公司的业务发展,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2亿元的担保(含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供应链业务等,含公司为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其中,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1.5亿元,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0.5亿元,具体担保额为实际发生额为准。

本议案已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及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信息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额度并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三、以11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近期,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相关制度

进行了修订,为保持与现行有效规则的一致性、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公司拟对《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次修订情况具体如下(涉及条款删除或增加时,其他条款依次变更序号):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境内外上市公司(含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第五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删除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细则第十一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细则第十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己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第十五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第十二条及前款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新增)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
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
如果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或所占的比例低于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有关规定的最低要求,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果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新增)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细则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 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九条规定的第(一)项至第(五)项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如果独立董事按照第十九条规定提出的提议未被采纳或者其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小标题删除)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删除)
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四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依法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新增)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细则第二十二条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细则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六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 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发出董事会通知后,当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本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当及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提供不及时,可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新增)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5%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5%,且不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以11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孙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

公司控股孙公司深圳汉王友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王友基”)拟向其香港子公司、美国子公司分别投资5万美元、32万美元用于子公司的日常经营。

本次对外投资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后续相关事宜。

本次投资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汉王友基香港子公司

企业名称:香港汉王友基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点:香港投资额:5万美元与汉王友基的关系:系汉王友基的全资子公司

2、汉王友基美国子公司

企业名称:HANVON UGEE USA INCORPORATED注册地点:美国华盛顿州投资额:32万美元与汉王友基的关系:系汉王友基的全资子公司

二、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

汉王友基本次对外投资主要系支持子公司的日常运营,使用自有资金,且资金量较小,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以11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议案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北京汉王智学科技有限公司拟合计使用人民币自有资金3,000万元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汉王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王大健康”,暂定名,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汉王大健康设立后,主要从事公司大健康类智能终端产品的研发及销售。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后续事项。

本次投资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汉王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王大健康”,暂定名,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注册资本:3,000万元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主营业务:从事公司大健康类智能终端产品的研发及销售。

股东情况:汉王科技持股99%,北京汉王智学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

二、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看好大健康产业的发展前景,并积极寻求新的业务突破点。目前公司已经基于模式识别技术推出柯氏音法AI电子血压计,并已上市销售,新公司成立后主要进行大健康类智能终端产品的研发及销售。

本次投资使用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可能存在的风险

此次投资是公司在新业务领域的积极尝试,可能存在市场营销、市场培育、经营管理、关键人才等方面的不确定因素带来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3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