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认真审阅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湖北永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设备加工及制造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湖北永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本次合作是为满足公司生产工艺改进和生产设备更新改造需要进行的,该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公司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交易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结果真实有效,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鉴于以往合作期间,湖北永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均能够为公司提供满足公司要求的设备加工及制造相关服务,较好的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业务资格,拥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开展2022年度审计工作时,能够坚持诚信及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地为公司提供优质的审计服务,出具真实、准确的报告,从专业角度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切实有效的履行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公司本次续聘审计机构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了解本次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能力,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且未发现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赵纯祥 张 冰 韩建涛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