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药业: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65 证券简称:永安药业 公告编号:2023-35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6月20日(星期二)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6月20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潜江经济开发区广泽大道2号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权登记日:2023年6月15日(星期四)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勇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77,479,8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29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77,310,7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23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69,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74%。
2、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人,代表股份10,725,8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3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10,556,7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82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169,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74%。
3、出席和列席股东大会其他人员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中,公司部分独立董事通过视频方式参加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312,7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43%;反对16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58,7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421%;反对16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5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312,7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43%;反对16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58,7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421%;反对16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5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312,7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43%;反对16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58,7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421%;反对16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5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312,7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43%;反对16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58,7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421%;反对16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5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330,3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70%;反对14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76,3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062%;反对14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312,7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43%;反对16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58,7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421%;反对16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5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分别作了2022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答邦彪、漆贤高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