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药业:关于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6-28  永安药业(002365)公司公告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

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调整前回购股份价格上限:8.00元/股

2、调整后回购股份价格上限:7.90元/股

3、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生效日期:2024年7月5日

一、回购方案概述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回购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将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4,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8.00/股(含),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完毕时公司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的相关公告。

二、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根据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元/股,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实施了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三、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情况

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拟以2023年12月31日总股本294,682,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29,468,250.00元(含税),其余可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不送股不转增。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至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股本发生变动的,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自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861,050股,由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等权利,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94,682,500股剔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1,861,050股后的292,821,4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实际派发现金总额29,282,145.00元(含税)。

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股份不参与现金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0.0993684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0.0993684元/股=29,282,145.00元÷294,682,500股,计算结果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七位)。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993684元/股。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7月5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的相关公告。

四、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情况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将对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调整,即回购价格将由不超过人民币8.00元/股调整至不超过人民币7.90元/股。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价格上限-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调整前的回购价格上限-(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即,调整后

的回购价格上限=8.00元/股-(29,282,145.00元÷294,682,500股)=8.00元/股-0.10元/股=7.90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自2024年7月5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五、其他说明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