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徐广华的监管函
关于对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徐广华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68 号
徐广华:
你曾于2022年12月13日买入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发核电”)股票10,000股。你作为融发核电的董事,你的配偶柳萍萍于2023年5月23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融发核电股票123,000股,成交金额782,280元;于2023年5月29日买入融发核电股票10,000股,成交金额69,000元;于2023年5月30日卖出融发核电股票10,000股,成交金额69,800元。柳萍萍的上述卖出、买入股票行为距离你和柳萍萍前一次买入、卖出股票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你作为融发核电的董事,未能督促你的配偶合规交易融发核电股票,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3.4.1条、第3.4.1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及时
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合规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3年6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