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发核电:关于董事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徐广华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徐广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52号),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徐广华:
你于2022年12月13日买入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发核电)股票10000股。你作为融发核电的董事,你的配偶柳萍萍于2023年5月23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融发核电股票123000股,成交金额782280元;于2023年5月29日买入融发核电股票10000股,成交金额69000元;于2023年5月30日卖出融发核电股票10000股,成交金额69800元。柳萍萍的上述卖出、买入股票行为距离你和柳萍萍前一次买入、卖出股票间隔不足六个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徐广华先生及配偶柳萍萍女士接受四川证监局的上述决定,并进行了深刻反省,就本次违规减持股票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徐广华先生
承诺会加强自身及亲属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高度重视四川证监局指出的问题,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吸取此次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证券账户日常管理,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