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发核电: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8月21日下午14: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地点: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秀林路2号,公司会议室。
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董事长陈伟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660,136,2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72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61,919,8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00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98,216,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19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0,122,2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9%;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8,26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8%;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邓超、贾玥
3.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