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发核电: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关于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专项核查意见(2023年01月0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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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项审核报告
二、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及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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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专项核查意见
尤振专审字[2024]第0095号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发核电)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24年4月23日出具了尤振审字[2024]第0251号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对后附的由融发核电管理层编制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进行了专项核查。
一、管理层的责任
融发核电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2月修订)》的相关规定编制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确保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核查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核查工作,以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核查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核查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后附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2月修订)》的相关规定编制,反映了融发核电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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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融发核电2023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适用于其他用途。为了更好地理解融发核电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本专项核查意见应当与尤振审字[2024]第0251号审计报告一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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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深圳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项目 | 本年度(万元) | 具体扣除情况 | 上年度(万元) | 具体扣除情况 |
营业收入金额 | 74,483.19 | 50,747.62 | ||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 2,891.35 | 3,718.99 | ||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 3.88% | 7.33% | ||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 ||||
1.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 2,267.31 | 扣除项目主要为材料销售、出租固定资产等实现的收入。 | 3,454.40 | 扣除项目主要为材料销售、出租固定资产等实现的收入。 |
2.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出资金利息收入;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担保、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销售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外。 | ||||
3.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 624.04 | 264.59 | ||
4.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 ||||
5.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 ||||
6.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 ||||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 2,891.35 | 3,718.99 | ||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 ||||
1.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
项目 | 本年度(万元) | 具体扣除情况 | 上年度(万元) | 具体扣除情况 |
2.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如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入等。 | ||||
3.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 ||||
4.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 ||||
5.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 ||||
6.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 ||||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 ||||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 ||||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 71,591.84 | 47,028.63 |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