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力电梯: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2-24  康力电梯(002367)公司公告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2月23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2月23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力大道888号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朱琳昊先生主持;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1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99,655,3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981%。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2,657,6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603%;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997,7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78%;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997,7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78%。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董事长王友林先生因个人原因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委托董事朱琳昊先生出席本次会议;

3、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陆耀华、宁明月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予以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9,615,617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1%;反对39,7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958,011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7%;反对 39,7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3%;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9,615,617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1%;反对39,7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958,011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7%;反对 39,7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3%;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陆耀华、宁明月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审议内容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2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