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翼科技: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证券代码:002369 证券简称:卓翼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9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进一步优化公司资金结构,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拟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或其他国内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保理融资金额余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保理业务申请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1年,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审议权限在公司董事会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保理业务主要内容
1、业务概述
公司作为销货方将向购货方销售商品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或其他国内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该机构根据受让合格的应收账款向公司支付保理款。
2、合作机构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公司拟开展保理业务的合作机构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或其他国内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具体合作机构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合作关系及综合资金成本、融资期限、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选择。其中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基本情况如下:
(1)公司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玮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一层(15A、15-19、34-36、41-43)及五层至十层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总行授权的外汇担保;总行授权的外汇借款;总行授权的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3、保理业务交易标的
本次保理业务交易标的主要来源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应收款项等权益类资产。
4、保理方式
交易对方根据公司申请,受让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应收款项等权益类资产,由保理交易对方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提供无追索权保理服务。
5、业务期限
保理业务申请期限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1年,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6、保理融资额度
预计保理融资金额余额总计不超过4亿元人民币。
7、业务相关费用
根据单笔业务操作时具体金融市场价格波动,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主要责任及说明
公司本次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保理业务合作机构就其已受让的应收账款放弃要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回购应收账款债权的权利而直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发生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理业务合作机构可就其已受让的应收账款对公司行使一切追索权,同时,保理业务合作机构亦有权选择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1)公司发生了保理业务合同及具体的授信业务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
(2)应收账款存在虚假不实交易;
(3)应收账款的基本要素与公司提供材料不符,或公司提供材料不实;
(4)债务人在保理融资到期日之前提起商业纠纷,且商业纠纷提起后15天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保理融资尚未到期),或保理融资到期债务人未足额付款并提出商业纠纷的。
具体以公司与保理业务合作机构签署的保理业务合同约定为准。
三、开展保理业务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将有利于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本次办理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整体利益。
四、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1、在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保理业务相关机构、确定公司和子公司可以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具体额度等;
2、授权公司财务中心组织实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公司财务中心将及时分析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3、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快公司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