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药业: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就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事宜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事宜。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吕海洲、刘岳辉、蔡敏2023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