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药业: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就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认真、严谨的工作作风,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履行审计职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继续聘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吕海洲、刘岳辉、蔡敏2023年6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