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药业:关于子公司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6-30  亚太药业(002370)公司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高峰”)之全资子公司上海新生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生源”)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沪0115破58号《决定书》和《公告》,指定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担任上海新生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通知上海新生源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定于2023年9月19日下午14:00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基本情况

上海新生源分别于2023年5月16日、2023年6月16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通知书》((2023)沪0115破申68号)、《民事裁定书》((2023)沪0115破58号),申请人浙江长典医药有限公司以上海新生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对上海新生源进行破产清算,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浙江长典医药有限公司对上海新生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5月18日、2023年6月17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提示性公告》《关于子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的公告》。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沪0115破58号《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指定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担任上海新生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沪0115破58号《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上海新生源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9月6日前,向上海新生源管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上海新生源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上海新生源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3年9月19日下午14:00在上海市浦东新

区蔡伦路28号张江第五法庭通过在线债权人会议系统召开(具体参会方式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 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四、上海新生源破产清算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自2019年10月起不再将上海新高峰、上海新生源及其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对上海新高峰、上海新生源及其子公司的投资已在2019年度财务报表中全额确认了损失。上海新生源被破产清算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海新生源破产清算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6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