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药业: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太药业”)于2023年7月4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3)鄂01民终716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以下简称“武汉农商行”)因与武汉光谷新药孵化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新药孵化”)、上海新生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生源”)借款合同纠纷,以亚太药业、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高峰”)滥用股东身份与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关联公司与债权人利益,要求公司、上海新高峰对光谷新药孵化、上海新生源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武汉农商行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公司银行账户合计金额1,999.49万元。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鄂0192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因不服该判决,依法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鄂01民终6254号)裁定: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鄂0192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具体内容详见于2020年6月9日、2020年6月13日、2020年12月26日、2021年3月12日、2021年7月14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关于公司诉讼案件上诉受理的公告》、《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2022年10月31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1)鄂0192民初9903号),判决被告武汉光谷新药孵化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9,991,770.80元、利息3,140.37元以及逾期罚息;原告对被告质押的两项专利折价、变卖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上海新生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驳回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于2022年11月1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不服该判决,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一)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光谷新药孵化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上海新生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判决情况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41769元,由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20年度对本次诉讼事项涉及的借款本金、借款期间利息和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等计提预计负债21,863,940.32元,公司将在本期冲回以前年度对该事项计提的预计负债,将影响公司当期利润总额 21,863,940.32元,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