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药业: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太药业”)于近日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3)浙06民终170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柯桥亚太房地产有限公司、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港越路纺织品市场有限公司、陈尧根、钟婉珍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以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陈尧根先生及公司提起诉讼,原告认为陈尧根拒不履行出资义务,且利用自己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强势地位,将本应属于被执行人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的实物出资转移给公司,致使本案原告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公司对陈尧根的合计66,563,016.67元债务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内容详见于2022年5月19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2023年4月21日,公司收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2)浙0603民初4274号),判决驳回原告浙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对被告陈尧根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对被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于2023年4月25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不服该判决,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一)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尧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判决情况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2,622元,由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该诉讼事项的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