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华创: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经审核赵晋荣先生、陶海虹女士、唐飞先生、顾为群先生、纪安宽先生、李延辉先生、郑炜先生、王晓宁先生、夏威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亦未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3.赵晋荣先生、陶海虹女士、唐飞先生、顾为群先生、纪安宽先生、李延辉先生、郑炜先生、王晓宁先生、夏威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其所具备的专业知识、教育背景以及工作经历等符合职位要求,能够胜任所聘岗位,本次聘任得到了上述被聘任人的同意。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
1.赵晋荣先生为公司执行委员会主席
2.陶海虹女士为公司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副主席
3.唐飞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
4.顾为群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
5.纪安宽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
6.李延辉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执行委员会委员
7.郑炜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
8.王晓宁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
9.夏威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
同意选聘上述除执行委员会主席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为职业经理人。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二、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经审核王晓宁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我们认为其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且已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亦未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王晓宁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汉明) (陈胜华)
(罗 毅) (刘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