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华创: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比例变动达到1%的公告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比例变动达到1%的公告
公司股东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6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集成电路基金”)关于所持公司股份变动1%的告知函,其于2023年5月29日至6月5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660,951股,占公司总股本0.50%。
2020年12月15日至2023年6月5日期间,公司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增加股本5,336,554股,非公开发行增加股本27,960,526股,公司股本总数由496,445,844股增加至529,742,924股,国家集成电路基金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0.50%。
综上所述,截至本公告日,国家集成电路基金持有公司股份36,667,852股,占公司总股本6.92%。本次减持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
住所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 2号52幢7层718室 | |||||
权益变动时间 | 2020年12月15日至2023年6月5日 | |||||
股票简称 | 北方华创 | 股票代码 | 002371 | |||
变动类型 | 增加□ 减少√ | 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 ||||||
股份种类(A股) | 减持股数(股) | 减持比例(%) | ||||
A股 | 0 | 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被动稀释0.50% | ||||
A股 | 2,660,951 | 0.50% | ||||
合 计 | 2,660,951 | 1.00% | ||||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间接方式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执行法院裁定 □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继承 □ 赠与□ 表决权让渡 □ 其他 √(被动稀释) | ||||
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 | 自有资金 □ 银行贷款 □ 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 股东投资款□ 其他□ (请注明) 不涉及资金来源√ | |||
3、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
合计持有股份 | 39,328,803 | 7.92% | 36,667,852 | 6.92%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24,461,967 | 4.93% | 36,667,852 | 6.92%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14,866,836 | 2.99% | 0 | 0.00% |
4、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 ||||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 | 是√ 否□ 1.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披露了《关于资产重组相关各方承诺事项的公告》(2016-042),国家集成电路基金承诺“保证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若政府监管机构要求调整锁定期的,则该等股份的锁定期应当相应调整。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上述股份已于2019年8月23日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并上市流通,国家集成电路基金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在股份锁定期内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2.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披露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2019-075),国家集成电路基金承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公司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在此期间不予转让。限售期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股份已于2022年12月6日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并上市流通,国家集成电路基金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在股份锁定期内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3.公司于2023年5月6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2023-038),国家集成电路基金计划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10,591,20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00%)。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此次减持公司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减持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 |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 是□ 否√ |
5、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 |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 是□ 否√ |
6、备查文件 | |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2.相关书面承诺文件□ 3.律师的书面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特此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6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