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星新材: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秉持对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对以下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发展实际、战略规划、盈利状况、股东意愿及外部环境等因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无异议。
二、对公司2022年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的意见
1、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1)报告期对外担保情况
单位:万元
担保对象 | 履行的审批程序 | 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 | 实际担保合同签署时间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限 | 实际担保金额 | 是否履行完毕 | 担保债务逾期情况 |
上海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 | 8,000 | 2021年1月27日 | 连带责任保证 | 两年 | 222.87 | 是 | 无 |
361.90 | 是 | 无 | ||||||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 | 8,000 | - | - | - | - | - | - |
(2)报告期公司对外担保全部为对全资子公司上海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担保,高峰时点未超过董事会审批的担保额度,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报告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截至2022年末,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0。公司不存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3)公司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发生的每笔对外担保均事先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能有效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
三、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制度均能有效执行,切实保障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运行,并有效防范各类经营风险。《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实施情况,客观地评价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四、对公司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专业的审计机构,其审计团队具备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在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循诚信、独立、公正的原则,高质量完成审计工作,出具的各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够从专业角度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此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履行合法合规,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其担任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
五、对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意见
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与伟星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子公司2023年度预计发生的不超过2,650万元的关联交易系正常的经营行为。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正、公平、互利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对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投资理财业务的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现金流充裕,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业务,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同时,该投资理财业务的审批程序和内控程序健全,能
有效防范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开展投资理财业务。
独立董事签名:
宋义虎: 郑丽君: 祝卸和: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