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星新材: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4-01-03  伟星新材(002372)公司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进展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决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8元/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相关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应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17,2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592,077,988股的1.08%,回购的最高成交价为16.5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3.83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258,932,457.22元(不含交易费用)。

上述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价格上限18元/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既定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符合《回购指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交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继续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4年1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