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锐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2023年4月)
章程修正案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九)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二十一)依据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除修改上述条款内容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章程修正案需经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