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锐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作为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审阅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财务报告,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审批和决策程序,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融资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为了满足公司融资需求,本次交易内容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融资业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钱志昂 朱永新 刘胜军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