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厦股份: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傅黎瑛)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代表:
本人作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部控制文件的规定和要求,2022年度工作中,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尽职尽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积极出席公司2022年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努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就本人2022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出席公司会议及投票情况
2022年度,本着勤勉尽职的态度,本人积极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审阅相关会议材料,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本人认为,2022年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对重大经营事项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故2022年度我未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和公司其它重大事项提出异议。2022年公司共召开5次董事会会议,3次股东大会,本人对参加的各次董事会会议的相关议案均进行了认真审议,提出合理建议,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相关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情况 | |||
独立董事姓名 | 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现场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傅黎瑛 | 5 | 1 | 4 |
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 3 |
二、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情况
2022年度,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认真核查相关资料,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序号 | 董事会名称 | 时间 | 事项 | 发表意见类型 |
1 | 五届二十二次 | 2022年4月28日 | 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2 | 五届二十二次 | 2022年4月28日 | 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3 | 五届二十二次 | 2022年4月28日 |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4 | 五届二十二次 | 2022年4月28日 | 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5 | 五届二十二次 | 2022年4月28日 | 关于公司2021年度高管薪酬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6 | 五届二十二次 | 2022年4月28日 | 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7 | 五届二十二次 | 2022年4月28日 |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8 | 五届二十二次 | 2022年4月28日 | 关于对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9 | 五届二十二次 | 2022年4月28日 |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10 | 五届二十二次 | 2022年4月28日 | 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11 | 五届二十三次 | 2022年8月5日 | 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12 | 五届二十三次 | 2022年8月5日 | 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13 | 五届二十三次 | 2022年8月5日 |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14 | 六届一次 | 2022年8月29日 |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15 | 六届一次 | 2022年8月29日 | 关于对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序号 | 董事会名称 | 时间 | 事项 | 发表意见类型 |
16 | 六届一次 | 2022年8月29日 | 关于2022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17 | 六届三次 | 2022年11月25日 | 关于延长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18 | 六届三次 | 2022年11月25日 |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2年在任期间,除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外,本人还与董事会其他二位独立董事一起通过在公司现场办公、考察项目等形式了解公司并提出建议,确保公司稳健经营、规范运作,以良好的经营成果回报投资者。
本人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充分了解行业动态,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和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展能够做到及时了解和掌握。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2022年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为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本人认真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认真调研,并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审慎发表意见,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
2、认真监督和检查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3、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的维护了公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4、加强学习提升履职能力。本人十分重视对自身履职能力的继续提高,2022年,本人自觉学习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和深交所新出台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时参加公司和其他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对股东合法权益维护方面和公司法人结构治理方面的认知和理解,有助于加强对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保护。
五、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是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2022年任职期间审议了《关于确认公司2021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的议案》、《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关于续聘容诚会计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关于提名吕浬女士担任公司审计负责人的议案》、《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六、其他工作情况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最后,衷心感谢公司各位股东、各位董事、公司管理层及有关工作人员对本人2022年度工作的积极配合与全力支持,2023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态度,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独立意见和建议。
独立董事:傅黎瑛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