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厦股份: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制定,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和下属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五)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上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上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和管理
第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
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七条 公司在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处理风险投资的相关事宜,公司总经理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公司总经理指定公司证券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风险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风险投资项目信息披露义务的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变化时,相关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一个工作日内)向总经理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总经理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每个会计年度末,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董事会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三)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
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一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三)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如已经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
公司如未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